摘要:南韩女团NewJeans所属公司ADOR,针对曾制作〈Ditto〉、〈ETA〉等音乐录影带的广告制作公司「돌고래유괴단(海豚绑架团)」及导演申宇锡(신우석)提起损害赔偿诉讼,一审判决结果出炉,法院判定制作公司须赔偿ADOR韩币10亿元(约台币2230万元),但
记者张筱涵/综合报导
南韩女团NewJeans所属公司ADOR,针对曾制作〈Ditto〉、〈ETA〉等音乐录影带的广告制作公司「돌고래유괴단(海豚绑架团)」及导演申宇锡(신우석)提起损害赔偿诉讼,一审判决结果出炉,法院判定制作公司须赔偿ADOR韩币10亿元(约台币2230万元),但驳回对导演个人的赔偿请求。
NewJeans。(图/翻摄自Instagram/newjeans_official)
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62庭(审判长李贤锡)13日判决指出,海豚绑架团须向 ADOR支付韩币10亿元(约台币2230万元),并加计年利率12%的迟延利息;至于申宇锡导演部分,法院认定其不需负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〈ETA〉导演版上架引发争议 双方各执一词
本案起因于2024年8月,海豚绑架团将 NewJeans〈ETA〉音乐录影带的导演剪辑版(Director’s Cut)上传至自家 YouTube 频道。随后,申宇锡导演表示,ADOR要求删除相关影片,因此他也将自己经营的非官方粉丝频道「반희수(Ban Hee-soo)频道」中所有NewJeans相关影片一并删除。
对此,ADOR反驳指出,公司「仅针对〈ETA〉导演版影片提出停止上架的要求」,并未要求删除或中止「Ban Hee-soo频道」或其他NewJeans相关内容,并指控申宇锡导演散布不实说法。
导演反控名誉毁损 ADOR提告侵权
申宇锡导演则认为,ADOR对外发表「导演版遭无端公开」的立场声明,已构成名誉毁损,因此对ADOR提出告诉。另一方面,ADOR也主张〈ETA〉等影像着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,认定「海豚绑架团」未经授权公开影片属违法行为,因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。
闵熙珍曾出庭作证:曾有口头协议
值得注意的是,在本案第三次辩论期日中,前ADOR代表闵熙珍以证人身分出庭,表示〈ETA〉音乐录影带导演版另行公开一事,双方曾有口头协议,并对ADOR的主张直言「既愚蠢又荒唐」。
目前一审判决已出炉,但相关名誉毁损与后续法律攻防仍未落幕,是否上诉及后续发展,仍有待进一步观察。
来源:ETtoday星光云一点号